昨天,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发布公告——《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的形式,把散落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国税总局首次公告明确纳税人应有知情权。(12月2日《羊城晚报》)
纳税人拥有知情权在我看来是理所当然的事情,教科书上是这么写的,潜意识里民众也是这么认为的。直到今天,才意识到自己对于国内税制知之甚少。原来“知情权”第一次出现在国税总局的公告里,姗姗来迟,且尤遮半面:知情权包括哪些方面?如何行使?依旧语焉不详。甚至可以说,这个公告中所提到的“知情权”有些片面、是有选择性的。查阅原文,行文间关于“知情权”的表述都停留在税收缴纳环节,至于税收流向和用途的知情却未有涉及。
当代日本著名税法专家、“北野税法学”创始人北野弘久曾系统研究了税收之于一个国家的重大意义。他根据宪法原理指出:“纳税人作为主权者享有监督、控制租税国家的权利,并承当义务”。这是符合权责统一原则的必然选择。对照而言,目前国内的税收体制在“征”与“用”两方面都缺乏透明,公众监督的视角难以触及。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很重要的一点是主管者对于现代税收体制缺乏彻底地尊重。源于西方的现代税收体制,本身就是义务与权利统一的整体。国家有征税的权力,同时赋予纳税人监督税费使用状况的权利。但是,国内的税制事实上对国际通行的体系进行了“选择性套用”:强化了征税人的权力,弱化甚至忽视了纳税人的权利。其果甚恶,一方面,缺乏监督的税费使用效率低下,且不乏贪腐。再者,消解了税务部门的公信力。既然没有完整的知情与监督权,民众纳税的积极性注定走低。
长久以来,国人多“纳税意识”,而少有“纳税人意识”,这也是目前纳税人权利得不到保障的诱因。普世的“国民主权原理”没能在大众层面得到认可,公众对于税费流向缺乏追问的诉求。姗姗来迟、尚不完整的“纳税人知情权”,何尝不是民众本身消极参与社会生活的产物。纳税人没能将自发的“税意识”与“税痛感”上升为监督税费使用程序与效果的欲望,而只是消于无形。
纳税人知情权在国税总局的公告中姗姗来迟,首先得承认这是中国税制的进步。但鉴于此“知情权”尚属“删节版”,故“进步”务要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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