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有今年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我们在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新职工和老职工的规定有什么不同吗?
答:从2008年1月1日起,对于1999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按照财税[2006]10号文件执行,即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照大政发[2007]166号文件执行,即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形式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新职工,可继续执行单位25%、职工15%的缴存比例,且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我单位一正式员工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付给他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007年大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为84700元(2008年4月1日起执行)。2008年大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为102900元(2009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