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准则规定,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才能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只有同时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应将其所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未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
惠民公司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上市公司,2008年发生的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业务如下:2008年1月1日新研究开发项目支出为22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20万元,开发阶段支出200万元),新研究开发项目于12月31日达到预定用途。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会计处理为
借: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 20000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200000 贷: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2200000
12月31日新项目达到预定用途的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2000000管理费用200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2000000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20000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因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以体现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原则,但也有例外。
研究阶段支出全部费用化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惠民公司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予费用化的金额为20万元,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账面价值为零;税法上可以当期税前扣除数20×150%=30(万元),即税法上计税基础为零。研究阶段费用化的部分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不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而是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调整企业纳税申报表。
开发阶段形成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惠民公司当期形成无形资产的成本为200万元,即期末所形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300(200×15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300万元,形成暂时性差异100万元。
该项无形资产并非产生于企业合并,同时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故准则规定这种情况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