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1.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在同一时期内,对参与或被认为是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
2.国际重复征税发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①国际化、各国所得税制的②普遍化、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③矛盾性。可以说,正由于上述三个原因的同时存在,使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成为现实。(注意多选)
3.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一般方式
目前世界各国所采取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①单边方式、②双边方式和③多边方式。
4.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注意多选)
(二)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额的确定
一般来说,抵免限额是指居住国(国籍国)允许居民(公民)纳税人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就其外国来源所得缴纳的外国税款的最高限额,即对跨国纳税人在外国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的限度。
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为:
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2.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法
分国限额法是指在多国税收抵免条件下,跨国纳税人所在国政府对其外国来源所得,按其来源国别,分别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
其计算公式如下:(掌握)
分国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综合限额法是在多国税收抵免条件下,跨国纳税人所在国政府对其全部外国来源所得,不分国别汇总在一起,统一计算抵免限额的方法。
其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抵免限额=(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来自居住国和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
在居住国(国籍国)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上述两个公式可分别简化为:
分国抵免限额=来自某一非居住国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综合抵免限额=来自非居住国全部应税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率
分国限额法与综合限额相比较,各有其优点,在不同的条件下,它们所起的作用的结果是不同的。首先,当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经营普遍盈利且国外税率与国内税率高低不平的情况下,采用①综合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而②分国限额法则对居住国有利。其次,当跨国纳税人的国外经营活动存在盈亏并存时,实行③分国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而采用④综合限额法则对居住国有利。
3.直接抵免法与间接抵免法
直接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直接缴纳或应由其直接缴纳的外国所得税给予抵免的方法。它适用于对同一经济实体即总、分机构间的税收抵免。
直接抵免法的计算步骤:
一是,确定抵免限额。
二是,允许抵免额的确定。
三是,居住国应净征收的所得税款。
间接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间接缴纳外国所得税给予抵免的方法。它适用于母子公司的经营方式,又适用于母、子、孙等多层公司的经营方式。
4.税收饶让
例题:
1、分国限额法:某公司2008年度取得的境内应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取得的境外A国甲分公司税后收益32万元,甲分公司已在境外缴纳了20%的企业所得税。取得的境外B国乙分公司税后收益42万元,乙分公司已在境外缴纳了30%的企业所得税。根据所给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应纳所得税( 50 )万元; (100+40+60)×25%
2.甲分公司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 10 )万元; 40×25%=10
3.甲分公司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额( 8 )万元; 40×20%=8与40×25%=10比较,取小
4.乙分公司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 15 )万元; 60×25%=15
5.乙分公司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额( 15 )万元; 60×30%=18与60×25%=15比较,取小
6.本年度该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7 )万元。 50-8-15=27万
2、综合限额法接【例1】,则甲乙分公司实际缴纳的所得税(8+18=26)万元;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40+60)×25%=25]万元;本年度该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 当年留抵的境外所得税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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